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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课余训练竞赛裁判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1-03-17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课余训练竞赛裁判管理细则

 

  为加强对3森林舞会游戏体育训练、竞赛和裁判的领导和管理,提高体育竞赛水平,使训练和竞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体育训练和竞赛聚焦教会、勤练、常赛,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3森林舞会游戏体育教学模式。

第二条 训练和竞赛项目选择应遵循统一性、传承性和互补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上级竞赛计划为指导,兼顾基础性、普及性和3森林舞会游戏体育文化特色。

    第三条 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3森林舞会游戏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发〔2020〕)、教育部《高等3森林舞会游戏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和《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体育课程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课外体育课程管理,更好的开展课外体育活动,通过竞赛推动学生积极参与课余训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期内参加体育训练和竞赛,原则上根据竞赛名次和训练情况分别计算次数,计算次数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次数,原则上本学期内开展的训练和竞赛的计算次数只记在本学期早操,一学期参加体育训练和竞赛最高计算30次。

第五条 参加3森林舞会游戏田径运动会竞赛项目名次计次和训练最高计算15次;团体操训练记录最高计算15次;彩旗队、花束队等仪仗队的训练最高计算10次。

第六条 校内竞赛(校运动会除外)按照竞赛名次和训练计算次数。

(一)一二·九比赛计算次数办法

1.第1名至第6名对应计算次数为7、5、4、3、2、1。

2.训练最高计算8次。

(二)其他校内竞赛计算次数办法

1.第1名至第8名对应计算13、11、10、9、8、7、6、5次。

2.超过8支参赛队伍,没有获得前8名,根据竞赛实际获胜场次结合训练情况计算0-8次。

第七条 校外竞赛和赛前训练计算办法

(一)获国家级竞赛名次按16-2(N-1)计算次数;获省级比赛前六名按12-2(N-1)计算次数;获得市级比赛前四名按10-2(N-1)计算次数(注:N为名次)。

(二)赛前训练按实际训练次数计算。国家级计算30次,省级计算25次,市级计算20次。

第八条 担任裁判工作的计算办法

担任武术类、舞蹈类、一二·九长跑等竞赛的裁判工作最高计算3次;担任球类竞赛的裁判员,包括主裁、副裁和边裁按照裁判实际场数计算次数;担任国家、省、市级竞赛裁判工作,一日内裁判工作计算3次,两日及以上裁判工作计算6次;

担任校运动会裁判工作计算5次。

第九条 除上述规定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在计算范围。

第十条 所有其它课外体育项目申请必须由项目主管老师或二级学院领导审批后报到体育工作部审核、备案。申请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奖励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管理细则作废。

第十二条 最终解释权归体育工作部所有。

 

 

                   体育工作部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