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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普通本科3森林舞会游戏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结合我院创新创业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三条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提出研究课题,自主完成研究方法的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的实施、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项目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级和系级两级管理。

第八条  校级管理由“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等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系级管理由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负责。工作组组长由各系主任担任,成员由系团委、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部分骨干指导教师组成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工作。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校级和院级三级资助项目。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原则上面向全院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申请者要能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对科学研究与发明或创业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与实践,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项目组原则上34人为宜,项目组最多不超过5人。鼓励跨系、跨学科的合作。每名学生(含申请人与参加人)同时限报一个项目,已获资助且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研究的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项目选题的基本要求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12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鼓励校外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项目指导工作。

第五章 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三月份,申请人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送项目申请人所在系。

第十六条  各系工作组组织专家对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初评。初审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初评后,推荐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的候选项目,加盖公章后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项目专家组对各系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复评,确定推荐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最后学院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项目的创新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及应用性。

第六章 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主持人及指导教师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指导教师要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时给予指导,对研究活动做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所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校内外签约的实习基地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系同意,报学院审核: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终止项目运行(无法克服原因)。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学院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冻结项目经费或收回全部经费。项目组成员及指导老师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项目支持人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完成。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报告书》,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软件、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第二十八条  系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5人以上)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结题评审。评审以现场测试或结题答辩的形式,要对每个项目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系将项目评审意见、研究成果总结及项目结题申请资料报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通过系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报学院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方可结题。

第三十条 未通过各系评审或学院评审的项目,可适当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应取消项目主持人资格;对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各系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提出终止意见上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获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配比提供资金支持。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校级创业实践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资助经费2000-5000元。鼓励指导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项目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次下拨,项目启动时拨付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30%,项目结题后拨付2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实验费、资料费、调研费、耗材费、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创业实践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根据学院《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申报对应的创新学分;表现突出的可根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申报“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创新成果突出的学生创新项目,达到毕业设计要求,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可优先选学与项目有关的部分课程。

第四十条  学院每年评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优秀成果5-10项,对优秀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等行为,按舞弊论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各系及指导教师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违反管理要求,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专兼职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制定相关政策

鼓励广大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学院通过学术会议、学术沙龙、创业竞赛、创业模拟、创业沙龙等形式,组织项目学生开展创新创业交流,促进教师指导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