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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经贸学院    [2003]党字    第9号    王万义签发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3森林舞会游戏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辽宁省普通高等3森林舞会游戏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校是在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3森林舞会游戏;是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研究高校党建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院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干部队伍,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结合学院“两课”教育、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党组织建设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党建理论研究、专题研讨、政治理论专题培训及党务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及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院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党的工作大局和学院工作重心,把握党校正确的建设和发展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党校暂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除学院设置党校外,国贸系、外语系、管理系、信息技术系及机关行政、大连校区分别建立分校,明确分工。学院党校对分党校的培训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培训内容进行指导,帮助协调分党校开展工作所需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党委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学习、培训计划,定期听取党校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的实施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党校日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党委负责同志不定期到党校讲课。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以定期举办理论培训班为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党校培养的实际要求,制定每期培训班的课程学习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和教学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党委办公室要及时作出总结分析并上报党委。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知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事政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要注重针对性。对党员、预备党员要突出党性教育;对入党积极分子和思想上要求进步的同志,要突出党的知识和理论教育,突出思想培养;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员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思想问题;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党校的学员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在学院党委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的党课,由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学员报名和日常的考勤的管理;以教职工党员干部为主体的党课,由党总支组织学员报名并负责日常的考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采取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培训与教学,使培训与教学活动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感召力和说服力。

 

第四章     队伍建设和保障

  第十四条 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党校教师队伍;教师以兼职为主,主要是发挥学院“两课”党员教师的优势与特长;教师在党校的教学计入本人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具有深入联系社会实际和了解师生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党委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理论提高和学习交流活动等。    

第十七条  党校的专职教师由具备教师资格的党委委员、“两课”教师担任,兼职教师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和著名人物担任。

  第十八条 党委及行政职能部门要为党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保证提供教学场地和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