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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4年优秀教师、

各处(室)系(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激励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改革,实施教育创新,学院决定在今年教师节,表彰一批优秀教师、优秀青年教师、优秀辅导员。现将评选优秀教师、优秀青年教师、优秀辅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优秀教师10名。学院各教学部门按本部门的教师数(含兼职教师)的3%报选学院优秀教师候选人;

2、优秀青年教师10名。学院各教学部门按本部门的青年教师(含兼职教师)的5%推选学院优秀青年教师;

3、优秀辅导员(班主任)15名。学院各学生管理部门按本部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人数(含兼职人员)的35%评选优秀辅导员。

二、评选范围

凡学院在编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从事管理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1、         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团结协作,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道德。

(2)在学院应聘岗位五年以上的全体专兼职教师。

(3)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勇挑重担,服从院系(部)领导管理,起模范带头作用,在3森林舞会游戏管理、服务和3森林舞会游戏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4)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近五年系统地承担三门及以上专业课的主讲。

(5)高质量的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年出勤率在95%以上,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各职务最低工作量以上。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提高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6)积极参加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近五年牵头开发新专业一个或建设省级精品课一门。

(7)关心热爱学生,寓思想教育于专业教育之中。

(8)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近五年在省级以上主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量和主持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数量之和不少于8篇(项),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和社会效益。

2、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团结协作,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道德。

(2)在学院应聘在岗三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体专兼职教师。

(3)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学年内无教学事故(差错)。

(4)能够胜任本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较高质量的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在历年的教学质量大检查中都被评为良好以上,在教学工作中能够使用先进的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课件不少于授课总时数的1/3以上达到学院规定的最低工作量,年出勤率95%以上。

(5)服从院系(部)领导管理,能够主动承担辅导员工作,关心热爱学生。

(6)每年至少在公开出版的刊物院报或院学术研讨会上提交论文一篇。

3、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选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思想政治工作,热爱学生,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有较高的思想品德和文化修养,有扎实、正派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能够为人师表。

(2)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并能较好地用于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有较好的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3)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和学院发展保持一致,坚持“四讲”精神,忠实执行学院“411”发展规划,有改革和创新精神。主动配合党团组织搞好学生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抓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能经常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能够经常开展思想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所带的班级和学生无重大的违纪行为。

(4)基础工作扎实有效,所带班集体,班风正、舆论正确、精神面貌佳,能够时刻以学院大局为重,服从组织调动安排。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尤其是掌握新形势下学生思想脉络。分析和研究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能制定出相应的策略,有较强的驾驭能力。

(5)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开展各项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所带的学生综合能力强,心理素质好。所培养的学生社会公德意识强,所管理的学生在教室、宿舍、环境卫生检查评比中,学生无乱写、乱画、破坏公物等行为。

(6)根据学生不同学习生活阶段能真对性的开展工作,对学生实目标管理。对新生入学时进行思想与行为规范教育成效显著、持久,在学生毕业设计、就业推荐等方面工作积极,学生就业率高。

(7)在学院应聘岗位三年以上的全体辅导员(班主任)。

四、评选要求

1、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

2、各部门在9月6日前将评选结果及个人事迹材料报党办。

3、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王万义同志;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吕红军同志。

 

2004年9月1日